以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工作载体,聚集形成一个创业辅导团队,传播创业创新精神和创业知识技能,悉心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企业家,提升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服务能力。
二、 创业导师行动坚持“政府引导,孵化器为主体”的原则,重点建设创业导师、创业辅导员和创业联络员三支创业辅导队伍。
三、 创业联络员,是指各科技企业孵化器聘请的、为孵化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联络、协调、咨询和服务的人员。创业联络员来源于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工作人员。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聘请多个创业联络员,采取一对多的方式,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大多数或全部孵化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四、 创业辅导员,是指各科技企业孵化器聘请的,为孵化企业在经营、管理、融资、发展等方面提供咨询、辅导的专业人员。创业辅导员来源于各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也可以聘请孵化毕业企业的企业家和投资专家等担任。创业辅导员采取一对一、一对二的辅导方式。
五、 创业导师,是指认同创业精神及创业者价值,能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的高端专业人士。创业导师以一对一或一对二的辅导方式,通过帮助孵化企业提高对商业机会的识别与判断能力以及对风险的抵御能力,促进孵化企业的快速成长。
1、 创业导师应当是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志愿提携和帮助创业者,致力于帮助杭州市科技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愿意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
2、 创业导师应具备的条件: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准确的预判;经历创业过程并已经获得成功,或有辅导创业者成功的经历。
3、 创业导师的主要职责:辅导创业者,保持与创业者的沟通交流;主动了解所辅导创业者的个人及企业发展情况,并针对其困惑和问题给予指导;与科技企业孵化器沟通进展状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由科技企业孵化器组织的创业辅导活动;对有成功预期的项目和企业,积极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4、 创业导师的主要来源:成功的科技创业企业家,投资、法律、金融专家,管理咨询专家以及大学、科研院所有丰富经验的实践工作者和研究者。
六、 被辅导的创业者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者;
2、所办企业在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注册;
3、创业者本人有很好的发展潜力;
4、有意愿与创业导师、创业辅导员就创业与管理问题进行深入交流和对话,而非寻求单纯的业务帮助;
5、创业者认同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导师行动理念,并乐于投入时间与精力;
6、创业者所领导的企业处于企业初创期和良好成长阶段。
七、 创业导师、创业辅导员和创业联络员的聘任:
1、 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自行聘任创业联络员和创业辅导员。创业辅导员由各科技企业孵化器颁发聘用证书,报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备案,聘期一般为2-3年。
2、 各科技企业孵化器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推荐创业导师候选人名单,由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报市科技局审核确定。创业导师由深圳市科技局统一颁发聘用证书,聘期一般为2-3年。
八、 被辅导的创业者由各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本意见规定的条件进行遴选,并向创业导师和创业辅导员推荐,通过双向选择确定对应的辅导关系。由创业导师/创业辅导员、被辅导的创业者、科技企业孵化器三方签订创业辅导协议。创业辅导协议副本送交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备案。创业导师/创业辅导员同被辅导的创业者之间的联系和协调工作由创业联络员或科技企业孵化器负责。
九、鼓励创业导师、创业辅导员在开展一对一、一对二服务的基础上,参与创业论坛、创业沙龙、创业诊断及创业导师接待日等针对不同层次需要的创业辅导活动。
十、创业导师行动的实施先在全市范围内选择若干家试点单位进行试点,试点工作完成后在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推广。
十一、对创业导师行动的实施和有关活动的开展,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和孵化器要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和工作保障。
十二、深圳市科技局将创业导师行动的开展情况纳入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年度考核体系之中,对考核优秀的孵化器[2006]26号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十三、对创业导师及创业辅导员所辅导的企业,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和孵化器应优先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风投公司和有关融资担保机构推荐。
十四、对所辅导企业成长较快、辅导成效突出的创业导师及创业辅导员,各孵化器应制定适当的激励措施。
十五、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协助开展创业导师的聘请和创业导师、辅导企业间的双向选择工作,负责对各孵化器聘请的创业辅导员进行备案,受委托开展其他有关管理工作。